法官说:只有转账记录?这样才能要回钱!

admin 2024-10-04 789次阅读

imToken 是一款全球领先的区块链数字资产管理工具[ZB],帮助你安全管理BTC, ETH, ATOM, EOS, TRX, CKB, BCH, LTC, DOT, KSM, FIL, XTZ 资产,同时支持去中心化币币兑换功能 ...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日新月异的发展,电子产品和网络已经逐渐深入人们的生活和社交,人们对科技产品的依赖逐渐显现,截至2019年2月底,我国手机上网用户数规模达12.7亿户,2019年一季度微信用户数量达到11.12亿。

转账怎么隐藏金额呀

可见,微信在日常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作为即时通讯社交软件,除聊天功能以外,大部分用户使用最多的功能就是微信支付功能,甚至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也大量地使用微信转账,由此也引发了诸多纠纷。

转账隐藏名字

笔者于2019年5月18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民间借贷纠纷案由所得数据为 件,进一步搜索关键词“微信”得出件,涉及微信的民间借贷纠纷占比2.04%。司法实践中,该如何确定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存在较多争议。

由一起民间借贷案件

引发思考

2017 年 12 月 20 日

漆某向赖某出具借款人民币12000元的借条1份im钱包怎么隐藏转账记录,该借条约定于2018年1月20日偿还借款本息。

2017年12月 25 日

赖某在漆某出具借条后,于12月 25 日分三次通过微信转账支付给漆某共 11200元(扣除800元利息)。还款期到后,赖某向漆某催款imToken,漆某以未收到借款为由未偿还,赖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赖某仅提交书面打印的微信转账记录,未能提供手机,且双方存在多个经济往来,该转账记录实为孤证,其真实性仍然无法得到确认。在无银行交易记录、对方确认收款的消息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时,仅凭微信转账记录并不足以证明赖某已经向漆某完成付款义务,赖某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最终判决驳回赖某的诉讼请求。

这则案件的事实简单明了,法院裁判的依据是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作为案件当事人,可能万万没想到持有转账记录也未能得到支持。就当事人而言,最为直接的就是提供微信转账的记录,以此来完成举证责任,如果双方始终在诚信的规则内实施民事行为,则有该转账记录足矣。相反,如双方欲逃避责任或有其它非法目的,转账记录则仅为证据冰山的一角,证明力较弱。就法官而言,在双方各执一词时,直接认定微信转账记录存在困境和风险,认定借贷事实要借助于除微信转账记录之外的间接证据,依托完整的证据链方能辨别真伪。

微信转账记录

认定难的原因分析

电子证据是指依赖于电子技术产生的用作证据的电子化材料及其派生物。电子证据一般具有数字性、虚拟性等特点。而微信证据以手机为存储媒介,属于电子证据的范畴。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作为出借人,应承担借贷关系存在的举证证明责任,除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之外,出借人还应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实际支付借贷款项给借款人;同理,被告作为借款人,在诉讼中应承担还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如此以来,在一方或者双方均使用微信转账的情形下,该电子支付手段能否达到证明目的,将直接关系诉讼成败。然而,司法实践中,微信转账记录认定起来往往存在诸多困境,笔者分析与以下原因相关:

(一)易篡改性

众所周知,微信转账记录的载体在于移动终端,是微信软件的附加功能,均由移动终端即手机持有者个人单独操作,一方可以通过删除、撤回等手段对微信证据进行篡改,甚至可以通过不断变更微信号来逃避责任,这样的特性易导致微信证据内容的真实性降低,在民事诉讼中可能难以达到证据真实性、完整性的要求。

(二)账户主体与现实主体

的非对应性

微信以“人-机-人”的形式通过代理机器实施的电子中介通讯,而通讯的间接性使得该类证据的形成、传输、到达、解密等全过程都具有极强的不可视性、匿名性。在使用微信通讯的过程中,你认为的和你聊天的是A,但是另一屏幕前,这个人可能并不一定就是A本人。微信用户本身可以随时更改用户名及头像,也可将他人的微信名设定自己想设定的备注昵称,截图中显示的用户,也有可能是截图人将第三人用户名修改而成,所以在转账时容易混淆身份。

(三)保存不便,无法核实真伪

电子数据本身就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如果失去其存储的载体,便无法还原。以微信转账记录为例,若登录过微信账号并曾使用过转账功能的A手机丢失,其通过B手机登录该账号并不能查阅到通过 A 手机登录同一微信账号的转账记录。若保存聊天记录的载体丢失,其所保存的记录也随即丢失。此外,删除后的记录也无法通过简单的操作恢复。

(四)后台记录的查询条件受限

微信转账与银行转账不同,银行转账可在当地银行查询记录,而微信转账后台的查询在当地并不能实现,有需要也只能前往腾讯公司,并且腾讯公司已经发布《微信隐私保护指引》,强调微信用户的个人隐私,所以微信后台记录并非一般可以查询的范围。同时,后台查询的成本和付出的资源有时与借贷的金额相差甚远,有的当事人不愿为了几百上千的诉讼标的而花费更多的精力到微信证据的收集中。

微信转账记录

真实性的认定规则

作为证明借贷款项支付事实的电子数据集中表现为微信、支付宝转账等,要将微信转账记录作为证据使用,必先确保该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思为转移的,不是凭空创造或篡改的。

然而,微信转账记录作为电子数据具有易篡改性等特点,所以,办案法官在审查证据的真实性时相对较难,笔者结合司法实践以及电子技术的特点,将认定证据真实性需注意的因素总结如下:

(一)身份要件

证明微信支付中的收款方即借款人。因微信注册只需提供手机号或者QQ号即可注册,并不像支付宝一样要求实名注册,故如何认定未实名认证的微信转账记录的真实性,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首先要确认微信使用人是否就是本案的借款人,即如何认定微信使用人就是当事人双方。因微信不是实名制,大多数微信用户名仅显示为昵称,并非当事人真名,微信名与当事人之间不存在一对一的确定关系,若不能证明微信使用人系当事人,则微信证据在法律上与案件无法产生关联。

但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因被告为了逃避还款责任,一般不会轻易承认对方提供的微信证据中的微信用户就是自己,同时微信头像可由用户随意更改,故前两种途径在司法实践中使用的概率很低;后两种方式都涉及软件供应商公司的第三方技术协助,一般来说,当事人很难直接要求其提供技术协助,即使其同意提供,当事人支出的成本也会偏高,而司法机关与网络技术服务商之间也未建立有效的对接,在取证方式方面尚有一定难度。

笔者认为

当事人可从以下途径自行提供证据证明微信证据的真实性:一是证明注册微信号的手机号或 号即案件当事人所使用的;二是可结合该微信用户的头像和朋友圈内容综合认定,以上证据均应使用相应载体,如将截图打印、刻盘或储存在 U 盘内固定,同时还应将截图使用的互联网终端--手机或电脑带入法庭,方便法官直接查看。

(二)内容要件

出借人除了将微信对话框内的微信转账或微信红包记录截图以外,还应证明微信支付金额对方已经实际收到:一要证明付款方已实际付款,二要证明收款方已实际收款。

微信支付使用的“钱”是微信钱包内的“零钱”或者是微信钱包绑定的银行卡内的钱,要证明付款方已实际付款,出借人可将微信账单截图打印出来,若支付方式是零钱,还应将零钱明细截图打印,若支付方式为银行卡,还应提供该银行卡的流水证明银行实际扣款成功了,即出借人应将微信账单+零钱明细,或微信账单+银行流水提供给法庭。

众所周知,微信支付中对方实际收款还需通过确认收款这一程序,方能成功将对方的钱收入自己的微信钱包内。若在对方在收到付款信息的24小时内未点击确认收款,付款方的钱会一分不落的回到自己的账号内。微信聊天对话框内,若对方确认收钱的情况下,付款方这边的付款图案会从橙色变成暗橙色,同时对方收钱以后系统还会自动发送对方已收钱的暗橙色收钱图案,点击该暗橙色图案则会显示“**已收钱”并显示金额、转账时间与收钱时间,将以上信息截图,即可证明对方已到转账,微信支付成功。

微信转账记录关联性与

合法性的认定规则

要说微信转账记录证据的真实性认定需要依靠一定的电子技术手段,那其关联性与合法性的认定则要围绕形式要件和间接证据。民事诉讼中要判断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主要看它同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是否有一定的联系、所反映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以及其收集程序、取得方法等环节是否合法。而如何认定微信支付的关联性与合法性,笔者认为除了按上述原则认定外,还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形式要件

微信转账记录的收集与提取等环节不能侵犯他人隐私、言论自由权等权利,且支付记录必须完整地与借款凭证金额相对应。因微信转账方便快捷,在一般的民间借贷纠纷中,借款人与出借人往往生活在熟人的圈子中,双方当事人存在亲戚、同事、朋友、邻居等各种社交关系,即使是陌生的二人,也将通过居间者而相识。

在诸多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存在着各种经济往来,以本文所介绍的案件为例,双方经常使用微信转账,甚至有相互交叉转款的行为,并不排除还有通过微信支付其他款项的可能性,故在使用微信转账方式提供借款时,出借人应在微信转账说明中注明用途,该转账是用于借款,还是用于支付货款或者偿还借款等其他用途,同时微信转账的记录必须完整显示整个借款过程,是一次还是多次转账形成的最终借款数额。

但日常生活中大多数人使用微信转账功能时并不会特意在转账说明中注明,在这种情况下的微信转账能否认定为借款已经实际支付,笔者认为对此应持谨慎态度,严格审查借贷双方是否还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有其他经济往来。

(二)关联要件

证据关联性的认定需要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出借人并不会无缘无故向他人出借款项,更加不会直接向他人微信转账。因此,无论基于何种原因,借贷双方之所以能形成借贷合意,必然存在前期的沟通和协商,或者是长期的交易习惯,又或是事后的追认和确定。以上种种过程均能通过有关的证据予以反应,比如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电话录音、电子邮件、在场证人证言等,故办案法官在判断证据关联性时,应当重视以上间接证据,以此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证据认定对交易安全的

预警和规范

赖某诉漆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重在对微信转账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分析,通过个案的形式向民众展示电子支付的风险,也让借贷双方了解到该如何保存微信证据、寻找关联证据以真实反映借贷关系。对出借人而言,需要防范网络诈骗,严格认证借款人的真实身份和网络身份,因个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大多数发生在熟人之间,所以借款人要注重对网络身份的把握。

除此之外,借款人还须提供银行流水等关联证据,才能提高微信转账记录的证明力,有力地反驳借款人的抗辩主张。对借款人而言,同样要保留相关证据,证明实际收到的借款数额,以及偿还本金或者利息的情况。互联网已进入寻常百姓日常生活的今天,微信已成为当前社会大众使用最普遍的即时通讯软件,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借款的现象也越来越多。本文旨在引导社会大众使用微信转账功能在方便自己的同时,切莫让他人对免除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有可乘之机。无论从事何种民事行为,都要以诚信为基石,保障交易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作者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